上海离婚律师: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发布日期:2012-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所谓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所谓遗弃,是指在家庭中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遗弃常常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和规定是相互联系的,只有禁止虐待和遗弃,才能贯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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