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肇事者逃逸,出租车司机将受伤者弃至医院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日凌晨,张某驾驶汽车不慎将骑车人李某撞成重伤,后张某拦下王某驾驶的出租车送李某去医院。途中,张某对王某谎称要去旁边的自动取款机取钱,然后下车逃逸。王某发现张某逃逸后,考虑到李某伤势严重,且害怕被误认为是肇事者,遂开车将李某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1小时后,李某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后李某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王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原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王某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且王某没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厘清王某是否有救治受伤的李某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的人,都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3)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也包括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例如,基于合同关系受雇照看病人或者儿童,当病人或者儿童的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受雇者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4)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明文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肇事者张某将李某送至出租车内,司机王某与李某之间就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受该法条的约束,即王某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力救助受重伤的李某。出租车司机王某在肇事者张某将受伤的李某留置在车内逃逸后,采取的是将受伤的李某放置在医院的门口,而不是按尽力的原则送至急诊室,对受伤的李某没有尽力的救助。由于司机王某没有采取尽力救助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李某生命安全处于高度的风险之中,所以司机王某和受害人李某之间因先行的未尽力救助行为,使得双方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王某的不作为,使得本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引起了危害结果的行为。所以,王某将李某放置在医院门口与李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按照常理,抢救受重伤的病人是分秒必争,应该在第一时间送至急诊室,否则病人将是生死两重天。司机王某也知道情况很严重需及时的抢救,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将李某送至医院,而司机王某则是简单的认为医院门口是一个人流不断的地方,会有人来救治他,然而却已经错失了抢救的时间。所以,王某在主观上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的。
综上所述,司机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考虑到王某不是肇事者,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理。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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