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此外,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中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行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外原因介入前的情况负责。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在此,丙的开枪行为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只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竞合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甲乙都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3.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认定。例如,由于铁路扳道工不按时扳道岔而引起列车出轨或相撞,由于保育员疏忽大意致使孩子从楼上掉下摔死等,这些负有特定作为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都在客观上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否认的。
5.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认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仍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肯定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例解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
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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