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房 法院判赠与无效
发布日期:2012-02-28 作者:李海军律师
原居住在吉安市的刘女士,因丈夫王某为“小三”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委托吉安市知名律师李海军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32万余元。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给“小三”购买商品房
刘女士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左右,王某与章某之间经常往来。2010年4月,王某和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王某和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王某先后从多家银行转账购买房屋。
李海军律师认为,刘女士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章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章某返还购房款。
“小三”失踪调解不成
王某说,自己与章某确有往来,曾以双方名义购买了房屋,但所有购买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均系自己一人办理,预售合同上章某的签名也系自己代为签名,所有房款均系自己一人支付;自己和章某开始往来时,章某知道他有家庭,因妻子发现他和章某之间的不正常往来后,就不再与其往来;现因自己无法与章某取得联系,所以该房屋目前仍然未能办理出房屋产权证。
由于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调解不成。
“小三”行为有悖道德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王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章某明知被告王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王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章某取得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王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章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章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章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被告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丈夫将婚后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可否讨要归还?安全威胁如何避免? 16个回答0
- 丈夫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给我,我怎样归到自己名下 3个回答0
- 丈夫婚前贷款买房,婆婆多次逼我们离婚,请求法律援助 4个回答5
- 从法院的判决看专利无效决定书的错误 1个回答0
- 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与法院的判决谁公正?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