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轿车碰撞劳斯莱斯遭天价索赔想到“无责免赔”
发布日期:2012-02-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2月14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迎宾路VIP通道上,南京一辆东南菱悦轿车与一辆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发生碰撞,劳斯莱斯车损初定110万元。经交警初步判定菱悦车主负全责。菱悦车主是90后小伙,没有能力支付这110万元巨额修理费。
在这些事故中有一个共同的事实就是:普通车撞上了豪车,而普通车主负全责,扣除普通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后普通车主仍需承担巨额赔偿,而这笔巨额赔偿是普通车主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当对方无力支付赔偿款时,豪车车主要么只能自掏腰包修理爱车,要么只能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车损险,而此时往往又将遭遇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条款。
所谓“无责免赔”条款又称“按责任理赔”条款。该条款几乎在所有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存在,该条款通常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假如上述事故中的豪车车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可否可以依据“无责免赔”条款进行拒赔呢?对此,笔者认为:豪车车主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维护,保险公司应当对豪车在这些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进行理赔,“无责免赔”条款不能称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护身符。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第三者损失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1、向侵权的第三者索赔;2、向投保人要求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除外。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无责免赔”条款事实上取消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可见“无责免赔”条款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该约定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责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而“无责免赔”条款的内容为单方面免除己方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由此可见,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无责免赔”条款也应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无责免赔”条款不利于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在社会出现“诚信危机”的当下,不利于社会的诚信建设。
由于交通事故的偶发性,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一般是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进行责任的划分。如果“无责免赔”条款有效的话,毫无疑问从“利己主义”原则出发,在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后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豪车车主的“最优选择”将是把责任拉在自己身上,即使自己没有责任也会强烈要求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为此可能制造“假现场”、作出“假陈述”。而原本应当承担全责的车主也必然非常乐意配合。这将对我们社会的诚信建设将是一灾难。
相关法律问题
- 轿车与电瓶车碰撞 2个回答0
- 无照驾驶摩托车与轿车撞样致死应怎样索赔 2个回答0
- 无照驾驶摩托车与轿车撞样致死应怎样索赔 1个回答0
- 发生汽车正面碰撞时安全气囊打不开,怎样索赔? 4个回答0
- 我方轿车碰撞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人员脚踝骨折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