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POS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110网律师
POS机套现1.5亿余元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违法套取现金1.5亿元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
 
  200810月至20107月间,被告人龚某结伙被告人陆某虚构经营场所,向多家银行申领了25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设点,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并按照刷卡金额的0.5%3%收取手续费,刷卡金额累计达1.5亿余元;被告人黄某帮助龚某、陆某非法套取现金金额达970余万元;龚某、陆某明知吕某等86名被告人购买POS机用于刷卡套现,仍将POS机出售给他们用于非法套取现金,刷卡金额共计1.4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陆某、吕某等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及现金垫还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