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小孩抚养费之诉?
【案情】王某某(男)与李某(女)于2006年5月结婚,2008年生育一小孩。婚后因王某某常外出喝酒打麻将,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3月,李某带小孩回娘家生活。因孩子幼小需要人照看没办法工作,李某及小孩只能靠父母及兄弟的接济维持生活。为此,李某向王某某索取小孩的抚养费,而被告因不满李某将小孩带走便不肯支付抚养费。经李某催索未果,逐以小孩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告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分歧】婚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小孩抚养费之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在未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的形态,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小孩。现李某并未提出离婚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被告遗弃小孩的情况下才可主张抚养费,因为此时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李某将小孩带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并未遗弃自己的小孩,只是因对李某的做法有极大的意见,才不愿支付抚养费,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子女的父亲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抚养,作为未成年的子女就可以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评析】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因与李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侵犯了小孩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李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时,而被告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侵犯了小孩的生存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以与李某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小孩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因此,小孩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自己的父亲王某某支付抚养费。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孔繁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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