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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罪名之破坏交通工具罪

发布日期:2012-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包括大型拖拉机(对汽车的扩大解释)。

  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但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行为。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具体危险犯: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该根据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没有上述危险的,只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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