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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走私罪重点罪名

发布日期:2012-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走私犯罪概述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知识要点】

  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前九种犯罪的走私行为方式包括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155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包括变相走私行为(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二、罪数问题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套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的,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5.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6.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57条作了修改,删除了“依照151条第四款规定”处罚的内容。

  原有刑法条文是:“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重点罪名详解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的,可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注意: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如果是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的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2.罪数问题: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规定犯罪的法定刑做了修改:

  (1)将原有刑法条文第四款内容做了分解和修改:对于“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在第一款增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则取消了死刑的规定,即废除了走私文物罪、走私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死刑规定。

  (2)对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定刑幅度做了调整。

  (3)原有第四款被分解和调整。

  原有刑法条文是:

  “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经典考题】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 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B.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解析:在本案中,刘某购买枪支、弹药,然后伪装后邮寄回国,其行为触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走私枪支、弹药罪,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然经过),按照重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后来刘某明知丁某要抢劫银行,而将枪支出租给丁某,丁某后来持枪抢劫银行,刘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帮助行为,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本案中不存在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刘某不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刘某也不成立非法出租枪支罪,因为刘某既不是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也不是配置枪支的人员。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C.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知识要点】

  1.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纳税款,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2.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将本条第一款做了修改: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三个法定刑幅度表述顺序发生了变化。

  (2)原有条文中具体表述的偷逃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分别修改为“特别巨大”、“巨大”、“较大”,并增加了特定情节的规定。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成立条件有变化。主要是第一款中的第一种情形: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本罪废除了死刑规定:取消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原有刑法第一款条文是: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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