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抚养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争议
本案中,就法院可否对丙的抚养费作出新的判决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判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依据分居期间法院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本案中丙系在校学生,属未成年子女,作为丙父亲,甲依法对丙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丙基于甲与其母亲乙分居未承担其抚养费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丙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关于丙的抚养费问题应该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判决仅是针对分居期间的夫妻关系状况,而法院判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应重新做出判决。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私权自治原则和私法上实体权利的处分自由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处分权做出明定。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向相同或相对的当事人重新起诉也是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之间既存的实体权利,实现客观真实。故本案中,甲认为丙的诉讼请求偏高,要求重新作出判决是对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应予以支持。
三、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对民事裁决的既判力问题的理解,依法理和我国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更合理。
民事诉讼法理论 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对于既判的案件不得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在制度上则体现为禁止当事人再行起诉(包括反诉),如再行起诉则应予驳回。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既判力要求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应受确定判决的拘束,即法院应以确定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为基础来处理后诉,不得作出相异的判决。因此,从法理上讲,在法院就抚养费判决仍在生效的情况下,甲无权再在后来发生的诉讼中就抚养;费提出新的诉讼主张。
其次,依照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关于抚养费甲亦无权提出新的诉讼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的规定,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原告起诉的标的是已经判决的,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的事实承认和接受,更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而当事人所行使的处分权应当是相对和有限的,不得与强制法相抵触。倘若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以合意的方式赋予或排除某个判决的效力,或以协议的方式扩张判决的效力范围,法院的判决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没有登记结婚,有事实婚姻的,有第三者插入导致家庭破裂的,小孩抚养 12个回答0
- 事实婚姻孩子抚养问题 1个回答0
- 婚姻,抚养,赡养,财产问题 3个回答0
- 婚姻期间的财产问题孩子的归属及抚养问题 2个回答20
- 关于婚姻与孩子抚养问题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