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点评四川某知名女子维权中心擅闯他人住宅强拍裸照事件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110网律师
     为了收集自己老公和“第三者”在一起的证据,四川某知名女子维权中心和委托人一起,进入他人住宅拍裸照。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四川某知名女子维权中心6人批捕,委托人刘某被取保候审,中心负责人刘某等6人在逃。
     【案情回顾】
      刘某和徐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闹离婚,双方在财产分配上无法达成一致,刘某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徐某有婚外情,她据此要求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怀恨在心的刘某为收集徐某和情人小丽在一起的有力证据,达到获得10万元离婚补偿的目的,委托四川某知名女子维权中心帮忙收集取证。该中心负责人一口答应帮助刘某收集证据。
      2008年5月29日凌晨2点左右,四川某知名女子维权中心和委托人刘某一行人撬开了徐某的家门,对正在熟睡中的徐某和情人小丽进行谩骂和殴打,抓扯中撕烂了小丽的睡衣,徐某和小丽几乎一丝不挂的被四川某知名女子维权中心的三个工作人员用照相机和摄像机拍摄了十多分钟。拍摄完毕后,刘某等人于临晨3点左右离开,惊魂未定的徐某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 
      本律师点评:
      一、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245条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了明文规定。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和四川某女子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在未经徐某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的住宅,并实施了殴打、拍照等行为,本律师认为上述行为已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嫌疑,将面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从民事责任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隐私权。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和四川某女子维权中心一行人强行进屋对徐某、小丽实施殴打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们二人的人身权;对二人一丝不挂进行拍摄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徐某和小丽的隐私权。徐、刘二人可以据此要求刘某和四川某女子维权中心进行民事赔偿,并要求刘某和四川某女子维权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四川某知名女子维权中心拍摄的影像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支持刘某10万元经济补偿问题,根据我国《证据规则》之规定,本律师认为该证据合法性存在严重瑕疵,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法院采信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案中所收集的影像资料证据是在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情况下取得,不仅不具备取证合法性,还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即使提交到法院,也会因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公众,婚外情取证需慎之又慎,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从“被害者”转换成“施害者”。就如本案中的刘某,本是婚姻的受害者,但因其取证不当,非但不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正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本律师提醒当事人不要轻信所谓的维权中心或取证机构。当婚姻出现第三者时,明智之举为第一时间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合法的证据收集,以保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赵自勇律师
北京东城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