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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李某、郭甲诉郭某某、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
人工授精  亲子关系
[裁判要点]
   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没有血缘关系,但只要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出生后,夫妻双方与该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夫妻单方的否认而终止。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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