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后刑审理模式是法治的进步
发布日期:2012-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先民后刑;法治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先民后刑是与先刑后民不尽相同的一种审理模式,它是指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先进行民事调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被害人赔偿问题,将民事赔偿作为加害人的酌定量刑情节,并予以从宽处罚的审理模式。
先刑后民模式的弊端
目前,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包括先刑后民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
弊端之一:现行司法体制公权力色彩过于浓厚,过于倾向国家利益的保护,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制止和打击犯罪占据主导地位,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往往被忽视。在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危害更大的刑事犯罪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我们刑事司法制度却显得苍白无力。
弊端之二: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被害人往往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而丧失了起诉权,诉讼人的地位只相当于一个证人。有时侦查机关为了证明犯罪,使被害人二次被害,甚至发生侦查机关让被害人再被强奸一次的荒唐案例。我国立法中被告人享有比被害人更加广泛的权利,从而使被害人的权利严重失衡,不符合诉讼均衡和比例公平的原则,这种司法立法中的顾此失彼,导致了对于被害人一方权利的破坏,最后形成了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破坏。
弊端之三,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往往不能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弊端之四,不利于调动被告人赔偿的主观能动性和教育改造,司法实践中,采取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许多被告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甚至转移或隐匿财产,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很难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70%至80%不能有效执行,打法律白条。
弊端之五,不利于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在全国约有70%至80%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经济赔偿,给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有病得不到医治,生活得不到保障,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既心里流血,又脸上流泪。
由此可见,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模式侧重于惩罚犯罪和打击犯罪,不能及时的给被害人以救济,为了保证平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应当摒弃先刑后民的模式,由先民后刑所代替。先民后刑是社会管理创新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使得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而且得到积极全面的修复,使得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使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罚。先民后刑是法治的进步,理性的选择,是刑法领域情与法的高度统一。
先民后刑的积极作用
先民后刑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能够较好地保障和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害人给予从宽处罚,符合刑法的谦益性原则。先民后刑已有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经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先民后刑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先民后刑审理模式在我国也存在着法律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其中的第18条规定: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先民后刑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其一,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其二,调动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会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带来希望和动力,消除其主观恶性,降低其社会危害性;其三,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关心的并不是被告人的刑罚,而是自己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的保障,尤其是被害人重伤、家庭贫困急需资金时,对被害人来说,经济上的需求远比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重刑更为重要;其四,减少上诉、申诉,节约诉讼资源,充分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其五,缓解执行难问题,实践证明,凡是先民后刑的审理案件,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有效执行,解决了“法律白条”的问题。
此外,采取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
走出刑事诉讼目的只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误区,牢固树立“诉讼均衡”既惩罚犯罪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具有强大追诉能力的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不能单纯惩罚犯罪还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执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正义;走出只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注重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误区,牢固树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样需要保护的理念;走出先民后刑是花钱买罪,以钱抵刑的误区,先民后刑是双方达成和解,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表示,是双方自愿情况下的私权利处分,与花钱买刑有着本质区别;走出对被害人的赔偿只有一种方式来保障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担的误区,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赔偿、补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在自愿的情况下也可以代为赔偿,还可以由政府补偿。
先民后刑的立法思考
第一,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赔偿作为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应当规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以下四项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物质、精神损失的,可以就民事部分先行调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先行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于民事部分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四是对于附带民事调解既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主持,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非司法机关组织主持。
第三,被害人在诉讼中应具有以下权利:可以参加全部庭审活动;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权发表对证据的意见;有权发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提出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的请求;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权利等。
【作者简介】
王文生,法律自由人;王志会,法律自由人。
相关法律问题
- 收到逮捕令多久会开庭审理 5个回答0
- 是不是民事在审理中还是已经强制执行都可以坐飞机在国内公干?国内是 1个回答0
- 在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后,(还在审理中), 能否在中国法院再次(同时)诉讼 2个回答0
- 案件审理中需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要再收费吗? 4个回答0
- 法治天下有公理吗?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重庆渝中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广东茂名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 工作机制的意见
- 交通事故调查中汽车行车记录仪的应用
- 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识别提取及侵犯行为分析
- 恶意书写签名笔迹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