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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相撞致2人死亡7车损坏 车主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由于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致使在下坡的过程中车辆失控,连环相撞导致二人死亡七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14日下午,广西河池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判决货车车主安小燕分别赔偿原告韦洪、覃军各项经济损失18483元、106510元。     2007年9月30日17时56分,向胜驾驶一货车(该车的登记所有人是安小燕)搭载谢乐并严重超载27.5吨货物从南丹驶往金城江方向,行至河池市G210线2718KM+800M处时,由于该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致使在下坡的过程中车辆制动效能降低而失控,首先刮擦停靠在道路右侧的一辆货车后,接着先后碰撞对向驶来的原告覃军驾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和另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这两车被撞失控后又分别撞上一重型货车,以及由原告韦洪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向胜、谢乐当场死亡,七辆汽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向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韦洪、覃军无事故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韦洪、覃军所驾驶的车辆及车上货物的毁损情况经相关部门鉴定,分别为8443元、96520元。二人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胜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其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采信,其应对本案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安小燕是本案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因其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本案肇事车所有权、经营权情况及其与向胜关系的相关证据,可推定其对本案肇事车辆有收益、管理、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其应对向胜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向胜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故由被告安小燕直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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