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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臂丛神经损伤的赔偿
案情简介:王某因妊娠40周于1999年底到某县医院就诊,被留住院。次日凌晨分娩一婴儿,即李某,体重4300克,李某出生后面色青紫,左上肢肿胀不能活动,找医务人员看过后,未予处理。6天后,李某左上肢消肿但仍不能活动,经儿科会诊后转入该院儿科,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在儿科治疗6天后未见效果,李某出院。随着李某成长,其左上肢较右侧明显短小、瘦弱,骨骼变形,左手尤为明显。李某的父母带着李某经多家医院治疗,效果仍不明显。2004年底,李某将县医院诉至法院。
医疗事故鉴定: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县医院提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组织了首次鉴定。我代理患方提出了以下观点:1、院方的入院检查不完善,未对王某进行产科的实际测量,未能发现李某骨骼异常和巨大儿的情况。2、医院未告知李某父母分娩存在的风险及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3、院方自行为王某选择的处理方案不当,分娩过程中操作粗暴,造成了李某臂丛神经损伤。4、李某出生后左上肢即存在异常,亲属已告知医务人员,但并未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未对李某进一步检查,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延误了治疗,增加了李某的痛苦。5、在李某出院时,出院医嘱没有提供进一步治疗的建议。各方陈述后,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李某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省医学会鉴定过程中,经询问,当时为王某接生的医师为助理医师,在王某出现难产的情况下,没有医师协助,全部由该助理医师独立完成,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鉴定结束后,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院方一次性赔偿李某10万元人民币,李某撤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按照医疗事故的程序和赔偿标准处理的。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经常有人提出疑问,下面是几个人们提到的比较多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经常有人提出我们直接找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行不行?我们能不能自己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回答是不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其他的司法鉴定不同,一般的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必须要先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许多人将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与医疗事故的等级挂钩,这是错误的。现在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级别的不同反映了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则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别的不同所反映的是患者的损害后果,与院方的责任程度无关。其中一级医疗事故又分为甲等和乙等,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一级甲等为患者死亡,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对应患者一至十级伤残。四级为不构成伤残的其他损害后果。
三.医疗事故责任划分
医疗事故的病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了构成医疗事故的院方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新的法律规定改变了过去依据医疗事故等级确定医疗机构责任大小的规定,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分别做出结论,使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更加明确和精细。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构成医疗事故的,院方须依法赔偿,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进行计算。其中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主要依凭据及其他证据进行计算。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患者的年龄、伤残等级、院方责任程度等综合考虑计算。李某病例其伤残补助费计算方式为:7457.31元(山东省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年(李某6岁,赔偿30年)×50%(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六级伤残)×(10%-40%)(院方负次要责任)。被抚养人生活费需根据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结合患者的损害情况等进行计算。本案李某因系未成年人,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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