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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邮政储蓄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邮政储蓄网点的设立。为支持邮政储蓄网点的合理发展,充分利用邮政机构点多、面广、营业时间长等优势,发展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规定:凡具备2人以上、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和开业条件的邮政机构,均可开办邮政储蓄业务。

  第二,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邮政储蓄业务由邮电部(现为信息产业部)统一管理,贯彻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邮电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确保存款的正常支付和安全。邮政储蓄的业务种类,可比照银行现行的储蓄种类办理。

  第三,邮政储蓄存款转存的规定。1986年邮政恢复办储蓄的时候,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邮政储蓄吸收的资金,全部缴存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信贷资金的来源。邮局经办储蓄所需要的资金,另由人民银行拨给。人民银行每月按缴存款的月累计日平均余额的2.2‰付给邮局代办费,作为邮局办理储蓄业务的收入。为了调动邮政企业经营储蓄的积极性,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大力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自1990年1月1日起,邮政储蓄由邮局代办改为自办,邮电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含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列入国家信贷计划。邮政机构开办储蓄业务,应当分别在人民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和长期存款账户。

  第四,邮政储蓄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 储户的存款利息由邮电部门支付,人民银行对邮电部门支付转存款的利息,邮电部门获得的利差即为经营收入。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款的利率,由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也作相应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中的长期存款账户的存款利息每季末月的20号计付一次,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利息每年6月30日计付一次,统一按各存款账户的余额累计数计算。

  第五,严格依法办理邮政汇款转储蓄存款业务。办理邮政汇款转储蓄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经收款人同意将邮政汇款转为邮政储蓄。邮政汇款转储蓄,必须从转储之日起,按存款种类、款额和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并保证取款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利息或拒提存款。对违反邮政汇款转储蓄存款业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强迫用户汇转储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邮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严禁储蓄占用汇兑款。开办储蓄业务的局所,必须按规定留足储蓄备付金。用户支取储蓄存款时,不准用汇兑资金垫付,以保证汇兑资金完整。

  第七,邮政储蓄卡。邮政储蓄卡(简称绿卡),是国家邮政部门为储户提供金融服务而发行的一种金融交易卡。邮政储蓄卡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凡在邮政储蓄计算机联网邮局(或邮政储蓄点)开立活期储蓄账户的城乡居民均可凭本人身份证申请使用邮政储蓄卡。它的主要功能是能在联网ATM和邮政储蓄所存、取款及在联网的POS机上进行消费。自1994年绿卡工程开始运作以来,全国已有32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45个城市中心主机系统联网运行,覆盖了200多个市县和地区,联网网点近4000个,真正实现了邮政储蓄全国通存通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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