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福利分房导致一方不能再分房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我在2000年结婚,有一女5岁.现要离婚,请教两个问题:
一、结婚时,女方已购有一套事业单位福利房,结婚后,由于女方已购买过福利房,所以,我就不能再享受公务员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也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现要离婚,女方说,该房为。请问我是否能主张:女方婚前购房款返还女方,现有住房共有。如不行,那我的住房福利权益如何得到补偿?(我问过住房公积金中心,他们告诉我,即使我离婚,也不能再享受住房福利补贴了。)
二、费是怎么计算的?一般来说,占收入的多少比率?工资外的补助如交通、通讯费补助是否也属于收入?
答:你可以主张房产的共同部分,我们认为,这其中很大成份是,但要看具体的材料以便更准确给出法律意见。抚养费一般按实际收入的20%左右参考小孩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所需。
一般需要详细区别结婚年限和购房获得优惠年限等,建议直接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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