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谈分期购车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何春莲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谈分期购车交通事故赔偿
现在成都很多朋友都喜欢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车,一般情况在未付清全款时,卖方并不愿意将汽车过户给买方,买方在此阶段可以拥有车辆的使用权,但并没有从登记信息上反应出是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赔偿义务人则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在此,本成都律师举例说明:张某购买了朋友李某的车辆,约定总价为12万,张某首次支付6万元,并可以使用该车辆,剩下6万元分三次在约定的时间汇入李某的账户。后张某驾驶该车上路发生追尾事件,与对方协商后确定支付维修费12046元。此时张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该车虽然是张某驾驶,但是车主还是李某。李某无奈,只得支付了一半的维修费用。
分期付款买车的情形大量出现,使得分期付款买车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变得负责。在此时的赔偿义务人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分期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单一的情况: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于分期付款买车之批复: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批复明确规定了,当分期付款买车用于运输时,发生仅限于损害他人财产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为买方,即车辆使用者。此时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原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分期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不单一的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汽车买卖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该买卖尚未成立,但若将车交付他人使用的,原车主已经丧失对该车的实际控制,能控制该车的为驾驶员(即买方)。因此,该情况出现时则要将车主和使用人视为该车的共同赔偿义务人,公共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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