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赔偿中,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如车辆登
发布日期:2011-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最高院答复江苏高院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如车辆登记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是否仍要负垫付责任?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属于车辆所有权的登记。由于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在车辆买卖中,出卖方、购买方在各自履行完毕车辆交付、价款支付的义务后,虽然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是否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应属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处理的问题,与车辆交付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交付后该车的行驶和营运是在实际支配人即购车方的控制下,出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登记车主,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有失公允。因此,如车辆登记车主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对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需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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