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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婚姻法》有关规定 婚前爱情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婚后如果一方出轨,不忠于对方,离婚时要放弃全部家产,并支付对方精神赔偿20万元,并放弃子女抚养权,每年仅可探望一次……”济宁一对青年男女为保证爱情忠贞,婚前签下了一份这样的“爱情协议”,可丈夫婚后不久出轨。后女方王某拿着协议将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份协议个别条款违背了法律规定,该协议被判无效。
  据了解,2002年8月,济宁城区的张某和王某举行婚礼前,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外,还签订了自己拟订的“爱情协议”。在这个协议中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夫妻双方应忠实于对方,不得有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为。
  2004年11月,妻子王某发现丈夫张某有婚外性行为,多次规劝无效,遂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要求法院按“爱情协议”给予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内容中关于子女监护权探视权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定该协议整体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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