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婚姻法》有关规定 婚前爱情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据了解,2002年8月,济宁城区的张某和王某举行婚礼前,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外,还签订了自己拟订的“爱情协议”。在这个协议中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夫妻双方应忠实于对方,不得有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为。
2004年11月,妻子王某发现丈夫张某有婚外性行为,多次规劝无效,遂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要求法院按“爱情协议”给予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内容中关于子女监护权、探视权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定该协议整体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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