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生父母协商一致的送养无效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9(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诉高某、张甲、杨某收养纠纷案
关键词:
送养 收养关系 效力
[裁判要点]
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须经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收养人一方单方送养,未经另一方同意,该行为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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