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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查询客户信用信息南京一银行被判书面赔礼道歉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李海英律师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5月16日,原告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查询个人信息时,发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未经原告授权,先后两次擅自查询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中包含有原告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个人财产状况等隐私内容。由于个人信息被泄露,原告经常被不明身份人员威胁、骚扰,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辩称:原告所称的从属于他的个人信息,如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并非属于隐私。被告未经授权查询,该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但被告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权利的故意,同时被告在获知这些信息后没有进行宣扬和披露,被告的查询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侵害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及2011年3月22日,被告分别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了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电话号码。原告发现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投诉。2011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向原告郭某出具政务公开告知书,言明:我营业管理部经调查核实,认为你反映的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未经你授权查询你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况属实。2011年12月12日,我营业管理部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了对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罚款2万元及相关处理决定。
  因调解不成,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原告郭某书面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江苏省省级报纸上公告本案判决书
分析:未经授权而查询他人隐私算侵权 本案中,被告查询的原告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其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电话号码。原告在从事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项时,这些信息是其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应当认定为隐私。
  被告的查询行为未取得原告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并且违反了银行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在获知上述信息后虽没有进行宣扬、披露,但被告未经授权而查询原告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本身就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承担的方式应当与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相适应。本案中,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将上述信息在社会公开场合加以披露、宣扬、利用,故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较为适宜。如要求被告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则与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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