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但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案情】
2010年4月起,刘某以廖某强占其土地为由,多次到廖某处闹事,阻碍廖某豆制品小作坊的正常生产经营,驱赶原告职工,抢丢生产设备,并扬言要打廖某。廖某多次请村镇两级政府出面制止,也向派出所报过案,刘某仍然不断到廖某处生事。为此廖某起诉刘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
【分歧】
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当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不适用于财产类纠纷,故被告不存在赔礼道歉的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当,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可见,赔礼道歉同样适用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但。
其次,从赔礼道歉的性质来看,其内在质的规定性是侵权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产生内疚感和负罪感。因此,对于侵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都应当适用。再加之,赔礼道歉不具有补偿性,它不是对侵害人格权进行的补偿,其惩罚性决定,其适用范围应当放宽。从新立法《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来看也充分体现了适用范围应当放宽的趋势。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刘某侵犯了廖某的财产权可适用赔礼道歉作为责任的承担方式。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邬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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