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房屋租赁及财产权属纠纷案【学习札记10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业委会诉某某文化娱乐公司等小区会所房屋租赁及财产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业主对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公司及前期物业公司基于小区业主利益,可以对作为业主共有的会所房屋进行短期出租并收益,其收益应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但基于前期管理而订立的相关合同不得限制、损害业主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有权代表业主决定其存废。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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