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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在手术台上 医院遗失就医记录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却宣称患者的影象学检查原始记录已经丢失。今天,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鄱阳县99医院赔偿原告李长云人民币6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长云与王亮发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14日下午,王亮发骑摩托车摔伤,被送往鄱阳县99医院治疗。医院对王亮发进行了系列检查,确认其为左股骨骨折,并准备进行手术。当晚9时许,王亮发被送入手术室,11时许院方对王亮发亲朋宣告王亮发死亡。王亮发死亡后,原告李长云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鄱阳县人民法院委托上饶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被告却城没有能够提供影象学检查原始记录即王亮发在99医院进行治疗时的X线片、抢救医嘱,由于鉴定资料不全,上饶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该起鉴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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