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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纵的一审、无奈的二审——扭曲的审级关系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递进式化解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诗云:和谐笔,维稳词,案子来了就维持。刀光剑影,锱铢必较刻文法,弹指挥间,法官窗外尽乘时。递进式,难化解,几处冤情新夺锦,管它公平与正直。

  起首拙诗诵罢,进入正文。但凡是打过官司的天朝讼师,无不知道二审改判难,难于上青天。以至于鄙人每每领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都难免在心中像黄健翔一样呼喊:

  维持!维持!维持!法官立功了,法官立功了,不要给被上诉人任何的机会。伟大的法官,他继承了八荣八耻、科学发展观光荣的传统,马锡武、宋鱼水、包拯在这一刻灵魂附体、法官他一个人,他代表了不懂就维持的悠久的历史传统,在这一刻,他不是一个人在宣判,他不是一个人……。

  改判究竟有多难呢,巧了,在2012年的北京市两秽上,北京市高院院长池强大人的2011年法院工作报告中有这样的数据:“……审结二审案件43258件,改判、发回2833件。发挥再审纠错作用,审结再审案件1013件,改判、发回574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二审的改判发回率是将近6.5%,也就是说,在每15件上诉案中,只有1件是改判或发回,而其余14件,都是维持或者调解。本人于是顺藤摸瓜,查阅了北京市高院2008年以后的历次工作报告,可惜的是,都没有改判数这个数据出现。

  然而,在2009年作出的2008年工作报告中,有这样的陈述:……2008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对原生效裁判不服的,不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陡增,4月份以来共受理2830件,同比上升186.7%,这对高级人民法院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那么,如何应多剧增的再审案件呢,于是早在2010年的3月份,我首骟之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个名为《关于递进化解方式解决案件纠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文件(以下姑且简称为“办法”)。可以负责任地说,该文件没有公布,您在网上根本就找不到,只能在只言片语的描述中看到它的存在。于是,一个叫做“递进式化解”的幽灵徘徊在了北京法院,谈及“递进式化解”,广大中院法官无不闻风丧胆。

  那么,这是个什么东东呢?此事说来话长,还得从《民事诉讼法》2007年的修订说起。2007民诉法的重大修改之一就是明确了申请再审的诸多问题,最令高院郁闷的估计就是181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3个月内出裁定。这下可好,二审败诉的当事人,恨不能转身就前往高院立案。民诉法修订之前呢,高院无非就是向申请人发个驳回通知了事,现在可好,必须得出裁定。可是我高院申诉庭法官的工作勤奋程度显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申诉热情,于是高院调了大量法官进行申诉工作,可惜依然是不堪重负。虽说3个月的审限可以延长,但每案必结,弄得高院申诉庭干脆成了三审法院了。

  经过将近1年的不懈努力,高院终于想出了一个歹毒的主意,名曰“递进式化解”。一言以蔽之,就是,申诉案件来了,我先不铲事,由责任法院(也就是惹事法院)的信访办先行“铲事”(恕敝人语言贫乏,但总觉得只有这两个字能准确表达所谓递进式化解的精髓),实在铲不了的,再回到高院来铲。

  敝人有幸,得览全文,下面我们来详解一下办法的精神以飨读者,看看什么叫和谐司法,什么叫科学发展观。

  1、定义:递进式化解方式是指对当事人已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案件立卷审查前,由责任法院按照法官、庭长、主管院长的顺序,逐级先行化解的工作机制。

  2、基本原则: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接到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材料后,按照“二审维持的,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负责”的原则,于三日内将待化解案件的基础信息通知责任法院信访办。

  3、化解第一阶段:责任法院接到通知后,即指定原来的法官作为责任人(二审维持的,为一审法官,二审改判的,为二审法官)。责任人谈话时应主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针对当事人的各项诉请,结合原裁判做好判后答疑和服判息诉工作,并就谈话内容制作笔录。此为第一阶段,期限为两个月。

  4、化解第二阶段:如果责任人没能成功铲事,也就是没能让申诉人服判息诉,就进入第二阶段,这回出马的是庭长或副庭长。干的事还是一样,就是说服申诉人,您服了吧。第二阶段的期限是一个月。

  5、化解第三阶段:如果庭长或副庭长还没能铲事,则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亲自出马了,第三阶段的化解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6、化解成功的标志是,申诉人签署《息诉罢访保证书》,也就是逼着申诉人说,我实在受不了了,我不告了。还有,对于生活困难的,法院可以给予补助,潜台词就是说,即使原判没有问题,如果当事人闹得太厉害了,法院可以给您一笔钱,用钱封您的嘴和腿。

  7、以上各种办法都没能铲事,就只能把案件交还到高院,这时,才真正进入申诉审查的程序。

  您看明白了吧,您如果对生效判决不服,申诉到高院,光前置的递进式和解就得至少耽误您四个月,期间是法官、庭长、院长如走马灯一般在您面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正不是窦娥、林彪、聂树斌等冤情的,一般人还真扛不住,只能具结保证,没准还能搞一笔钱回来。即使您是同意原判的当事人,在法官、庭长、院长的轮番聒噪下,估计也很难抗住,只能在原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让步了事。

  头上始终悬着递进式化解这把利剑,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成了“能不改判就不改,一审的毛病实在太看不过去了,能发回就发回”。这样一来,一二审之间的审级关系就弄得更加扭曲变态了。

  一二审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举个例子来说,就好比一审是炒菜的厨师,二审是尝菜的品菜师。二审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尝菜的过程。品菜师尝罢,觉得味道不错,哪怕是差强人意,也就吃了——此之谓“维持原判”;尝罢,觉得味道不好,于是自己亲自加点油盐酱醋,勾兑一下味道,然后吃掉——此之谓“部分改判”;尝罢,觉得根本无法下咽,于是自己亲自回锅重炒一遍再吃下去——此之谓“全部改判”;尝罢,您厨师完全就炒错了,比如我点的水煮牛肉,您却上了盘松鼠桂鱼,先不说味道如何,根本这就不是品菜师想要吃的东西,那没办法,倒掉,您大师傅重做我再尝——此之谓“发回重审”。

  可是在递进式化解的思路下,可怜的品菜师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只要您大师傅的菜做的不是“粘痰打卤蛔虫面”,再难吃我也一律得给丫咽下去。实在咽不下去的,就找个辙“发回重做”,反正我自己是不动手了。

  以上各种现象,来源于我国对于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在发达国家,是没有这个制度的,法官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判决的实体内容承担个人责任。而我们却将案件的改判率作为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这样,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官都会明哲保身,宁愿采取安全的糊弄方法而不是受正义的驱使去判案。在这种制度的的设计以及递进式化解的促进下,一二审之间发生了很多严重违反程序法甚至是荒唐的做法。

  其一,是向上级法院汇报,由上级法院的对口庭室的负责人出意见,目的仅仅是保证案件上诉后一定维持。这种做法的恶劣程度要比法院内部法官向庭长、院长汇报的做法更甚,它完全使两审终审形同虚设。而且,据我所知,很多的所谓汇报也不是正经八百的,所谓汇报笔录也非常不正规,甚至有些案子还是在觥筹交错中定下来的。所以,即使是上级点了头,真正的二审审理也不是板上钉钉。比如,听取汇报者调走了,换的新人可未必买你一审的账。再比如,二审法官完全可以说,你们当初汇报的时候有很多关键事实就没说清楚,甚至是没说,所以该改还改。本人遇到的跟上级法院打完招呼后依旧遭受改判的事情有好几起。

  其二,二审法院内部的汇报制度。以前本人在法院任职的时候,客观地说,审判长的权力还是比较大的,许多改判的案子都不用汇报,或者说是否需要汇报,完全由审判长自己决定。可是近来,尤其是递进式化解闹的,改判发回似乎成了天大的事情,每个有可能改判的案件,都一律要向庭长汇报,不行再向主管院长汇报。仔细想想是很滑稽的,基层法院一个独任法官做出的判决,二审法院合议庭3个人再加上正副庭长甚至主管院长,都改不了?有人说,法院内部对于疑难重大案件的汇报制度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手中的审判权,而加以限制。况且二审法院是终审,更加要慎重。本人当然同意,终审要慎重,可是难道维持一个错误判决,就可以随随便便,不用向任何人汇报,而改正一个错误判决,就要层层请示,需要这么难吗?

  本人看来,汇报制度恰恰是司法腐败的肥沃的土壤。荣誉因为分享的人多而微不足道的,责任也因为决策的人多而无人负责。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汇报制度的假设前提是领导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都高于下级,这个观点根本不值一驳,连本朝太祖都做过“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的圣谕。领导通过听取汇报来控制审判方向以渔利,还美其名曰“指导审判工作”。其次,一个试图权力寻租的法官,恰恰一边做那个啥,一边立那个啥,最后出了问题就是一句话“领导定的,我也没辙”。殊不知,有的法官是“真没辙”,而有的法官是带着倾向性意见汇报,让领导给自己顶雷。汇报制度最终成了上下相愚的工具、互相渔利且推卸责任的法宝。

  其三,二审法院在改判前要与一审法官沟通意见。按照不成文的规定,改判之前,二审法官要给一审法官打电话,了解其判案思路,同时求得其对于改判发回的谅解。这种做法尤其诡异,一审的案子思路从判决书和卷宗里都看不懂,就得问问一审法官,您判案时是怎么想的,好像这里面有着深重且不为人知的玄机,需要亲自去求证,如果一审法官给出了听似很有道理的解释,于是二审法官“恍然大悟”,“高!就是高”,于是顺手维持。这完全将二审审理的过程当成了灯谜游戏啊!您一审法官审的案子让人家看不懂,说明您没认真审,至少也是不负责,改判发回是很正常的。再说,改判之前打电话,说“您的案子有毛病,我们得动,请您谅解”,这就更滑稽,一审要是说“我不谅解,我也不服气”,您难道就不改了吗?一审的判决有没有毛病,其实一审法官心里最清楚,跟他们沟通的必要性完全就不存在。

  以上种种怪诞现象根本无法让人理解,但仍旧在我们的法院内部运行着。其荒谬指数完全可以跟“康师傅”大战“天线宝宝”这样的造句方式相提并论了。

  在“递进式化解”这一更加荒谬的制度下,二审法院完全变成了“维持会”,而一审法官也使出各种手段让二审干瞪眼没辙,只得含恨维持。本人遇到的手法有:

  1、无端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称之为“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这样的话,表面上原告的诉权还有,但实际上无论从立案还是“一事不再理”的角度,都将原告置于及其凶险的境地。这种情况,二审一般都是维持。

  2、滥用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违约金的降低,而只要基本事实没有问题,二审一般不会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改判一审的自由裁量权。

  3、通过所谓“释明权”诱导当事人作出对自己最不利的选择,如法律关系的取舍、诉讼请求的变更、对某一被告的撤诉。这种情况,二审也基本没辙。

  总之,二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处处掣肘,经常觉得有劲使不出,非常难受。

  就在北京市高院为自己“递进式化解”这一伟大发明高呼“伟光正”的时候,报应来了。最高法院对于北京市高院的一审案件,也玩起了递进式化解,这下北京市高院终于知道啥叫“出来混、迟早要还的”。据说,最高法院对“递进式化解”这个东东也甚感兴趣,打算将其推广的天朝每一个角落……

  法之难行,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顽疾,对于规则的践踏使得法律这种东西制订出来就是供违反之用,更加令人痛心的是违反法律的主体竟然还是司法机关。司法之不独立固然有外部因素,但在我看来,法院内部的因素也是重要的推手。解药在哪里呢,答案很简单,只是好些人假装“好傻好天真”。




【作者简介】
高嵩,单位为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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