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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新设合并、分立及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9C001
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新设合并、分立及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全开始、不包括送达1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乘车路线: 121、37、56、603、335、336 846、850、106、206 马神庙站,或乘车到航天桥,东行500米,路北("超市发"超市东侧)财政局
联系电话: 68423835、88549672
监督电话: 88549664
相关网址: //www.bjcz.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新设合并、分立及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3、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在本单位全部办结,通知相对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全开始、不包括送达10天)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3、乘车路线:121、37、56、603、335、336 846、850、106、206 马神庙站, 或乘车到航天桥,东行500米,路北("超市发"超市东侧)财政局
4、联系电话:68423835、88549672
5、监督电话:885496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cz.gov.cn

办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新设合并、分立及跨省迁移办公场所)的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相关表格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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