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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强制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司法解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是什么?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给予足够的保障?中央台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分析,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这就是“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赵大光: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作出裁决的机关需要执行这个裁决,需要向法院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了之后,如果是合法的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赵大光说,司法解释对政府提交的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赵大光:其中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这些材料都是必备的,如果不齐全,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针对公众最关心“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的问题,记者注意到,与以往此类案件主要对政府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不同,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采取更多审查手段查明事件真相。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
  赵大光: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还可以做现场调查等等,目的就是要把事实搞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然后作出正确判断。赵大光提示公众,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有四个渠道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和保护。首先不要放弃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
  赵大光:一个就是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所以对被征收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多方面的。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介绍司法解释重要内容时强调,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等情形。
  孙军工:就审查标准及不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和异议处理方式,《规定》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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