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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是否作为审前程序的主导者?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对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程序即追诉程序中,是采用检察官主导侦查的制度,还是采用警察自行主导侦查的制度,抑或采用由警察负责侦查而由检察官实施监督与控制的模式?有学者言,检察官的作用的关键在于对国家侦查、审判权力的双重控制,其处于警察、法官两种国家权力之间,对警察侦查、法官审判发挥节制、调控作用。既保护被告人免予警察之专横,又要保护其免予法官之擅断。检察官与警察的关系是很独特的,按照德国有关学者的论点,检察制度的设立是保障实现“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的里程碑,由严格接受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的客观公正的官署——检察官,制约和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这在法律规定由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侦查的国家自不待言,在检察官仅负责公诉的制度中,检察官对警察侦查的最终控制作用也是明显的,在审前程序中发挥着实质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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