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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归纳

发布日期:2012-04-13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归纳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种类及幅度
法律依据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 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和介绍童工就业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 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 动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 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 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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