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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在专利法制定之初就已经确定,但是它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表述,而仅是在具体规范中有所体现。在专利事业迅速发展,专利管理涉及到其他一些方面,地方专利管理机构已有设立的情况下,对专利管理体制应当有明确的表述就是必要的、有益的。所以在修改专利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这是表明专利管理是集中的、统一的,并不是分散的、各行其是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反映了专利管理的基本特点。

  二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这是表明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只能是集中统一的,不能分散,并且在法律上确定只能由专利行政部门统一进行。

  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权。这是表明专利权属于是国家确认和授予的权利,并不是由某一个中介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授予的权利,权利的性质决定授予权利的单位,专利权是应当由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所以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

  四是,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责只应是在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履行,这是专利法确立的原则。

  在专利管理体制方面,应当明确的是专利管理部门的具体名称可以有所变动,但专利管理集中统一的原则不应改变,专利权的基本性质不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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