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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者意外死亡,共同喝酒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喝酒者意外死亡,共同喝酒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颜某等2人诉曾某、阮某福、阮某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不作为   同伴注意义务 生命权  过失
【裁判摘要】
餐饮经营者和醉酒者的同饮者对醉酒者均负有特殊的关注义务。酒吧经营者对醉酒者未妥善处置,将其送医醒酒,而是超出经营范围允许其留宿;共同饮酒者在喝酒者醉酒时未尽送医或报120的通知义务,而是同意其留宿酒吧并离去,致使其在酒吧猝死;三被告的不作为与喝酒者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醉酒者系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的危险,故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即90%的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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