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超过一万,交强险赔不赔?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李海英律师
2011年9月,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吴女士在此起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事故发生后,吴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症及软组织损伤。在赔偿上,因分歧过大,吴女士将徐某及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近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令车主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1248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7376.88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4399.31元。该判决突破了交强险设置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的标准。
■以案释法
医疗费年年涨赔偿限额应变
宣判后,主审法官牛乃洪解释说,交强险属法定险种,设定这一保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起初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是可以满足大多数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很难满足受害人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区目前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医疗费会超过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的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很有必要。
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继昌表示,2006年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就在该条例实施前夕,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2008年,中国保监会再次公布新标准,其中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提高为1万元。
“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应是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而现在是只由保监会一家发布标准,也不具有部门规章性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李继昌认为,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医疗费限额1万元过低,离诸多案件的实际需要尚有不小的差距。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致死致残的比例相对较低,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并非是必须赔偿的款项,而医疗费却是所有受害人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以可以保障多数受害人的救治为标准,因此,为更好地治疗受害人,从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出发,也不应对强制险予以分项,或者至少是提高医疗费的限额。
本案摘自普法网,对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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