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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那期盼的目光

发布日期:2012-04-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一封特殊的来信     今年9月份的一个夜晚,我习惯性地打开自己的电子邮箱,一封特殊的邮件蓦然跃入我的眼帘: 尊敬的程律师:   您好!由于自己在平时的生活中爱虚荣,导致自己慢慢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说心理话,刚开始被刑事拘留后,感觉一切都完了,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所有,将毁于一空,此时的我情绪低落,怎觉得做人没什么意思,悔对家人。 当家人肯请你为我的辩护律师时,我的心理有开始恢复信念,我要从这里走出去。之前,在刑警队我就听说你的为人,还有辩护水平,恩,不错!也正因为你出色的辩护,最终让我走出困境,有好的结尾————判了缓刑。 所有这些要感谢我的家人,还有你,是你们的大力帮助,才使我重获新生,要不然,哎!不可想象!在这里说再多,也不能表达我对你的谢意,程律师向你鞠躬.致敬————谢谢! 既然你们让我走出高墙,我一定不会辜负你们的期望,脚塌实地,努力做事,让实际行动来回报所帮助过我的人。 程律师,你永远是我最好的朋友!  秋安                                                             新人:石某                                                                        07.9.12   看完信件,我心潮彭湃,思绪万千,眼前又浮现出自己办理石某职务侵占案的一幕幕——                                         (二)我接受了重托    2007年农历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安庆某知名石化公司似乎发生了“地震”——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的干警经过几天奋战,一举侦破几起发生在该石化公司内部的职务侵占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十多人,涉案人数之众多、涉案金额之巨大、犯罪手段之猖獗在该公司史无前例!  2006119日,一位瘦弱的中年女人哭哭啼啼地来到我的办公室,请我为她丈夫进行辩护。我耐心的接待了她,从她断断续续的叙述中,初步了解到她丈夫石某原系石化公司液化汽站充装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11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安庆市第一看守所。她说丈夫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家中有两个年迈的老人需赡养,还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孩子,自己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如果丈夫这次被判个十年、八年的,那么,整个家庭也完了,请我一定要“救救”她丈夫,“救救”那个家!虽然说律师遇事应理智冷静,但律师也不是铁石心肠,看到当事人的苦苦哀求,我的鼻子酸酸的,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但同时,我又清楚的知道自己作为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理智告诉我,在没有看到案件材料之前,我不能对她有任何承诺,所以,面对她期盼的目光,我只是真诚地对她说:“既然你信任我,我会尽职尽责的!”    接受委托后,我便与办案机关联系会见事宜,20061113日,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签发《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依法安排我前往安庆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石某。通过会见,我初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石某在2004年上半年到20061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7次伙同公司充装工程某及门卫钱某,联系个体液化汽槽车车主汪某、周某、查某等人,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利用夜间值班之际,将公司液化汽整车偷运销售,共同分赃,涉案金额20多万!会见中,犯罪嫌疑人石某声泪俱下,后悔不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表示愧对妻儿老小,因为自己所分的赃款全被平时挥霍了,一分钱也没有交给家中!同时,犯罪嫌疑人石某再三请求我“帮帮”他,里面(看守所)的日子不好过!并请我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希望早日“出去”! 会见结束后,我的心情很沉重,也很复杂!凭心而论,为了一个支零破碎的家,我应当去“拯救”他,但是,面对案件事实,我却乐观不起来,律师是人,而不是神,不能脱离现实———职务侵占20多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中明确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那么,由于犯罪嫌疑人石某涉嫌职务侵占的金额为2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生,鉴于犯罪嫌疑人石某对案情事实供认不讳,对犯罪指控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石某至少判刑5年,显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为了那期盼的目光,我还是硬着头皮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尽管希望渺茫,但我还是抱有一丝侥幸!20061116日,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以“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有可能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为由,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石某不予取保候审,收到《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我知道自己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三)苦寻突破口 为了那期盼的目光,我必须要“另辟奚径”了! 在其后的数次会见中,我均对犯罪嫌疑人石某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情况进行了客观如实地分析,使他对自己的处境有个清醒的认识,同时告诉他,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唯有立功表现,才能有“自由”机会,自己的路自己走! 2007130日,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依法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及案卷材料。于是,我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复印了《起诉意见书》。看完《起诉意见书》,我倒吸了一口凉气——十名犯罪嫌疑人中,我的当事人石某居然“名列第二”!但是,我并没有中途退缩,依然去看守所定期会见当事人石某,并与他对《起诉意见书》进行探讨。在一次会见中,石某无意中对我说,他所在的单位石化公司管理混乱,既然他所在的班组有“监守自盗”的情形,别的班组也可能有,他已向办案机关反映,不知办案机关查没查?我眼前顿时一亮,仿佛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为了那期盼的目光,我多次主动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找主办检察官交流意见,并将当事人石某举报单位其他班组可能同样存在职务侵占的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以期能引起重视,希望能够“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不久,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补充侦查,并于2007215日再次移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过,此次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补充了一份石某在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立功材料,听到这个消息,我欣喜若狂!   (四)艰难而睿智的辩护 2007611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程某、石某等十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十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法院依法判处,其中指控石某和第一被告人程某均参与作案七次,参与侵吞公司财产价值23万!同时认定石某有立功表现。 说实话,看到《起诉书》,我喜忧参半——喜的是检察机关最终将石某在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认定为立功表现;忧的是石某参与职务侵占的公司财产价值23万,并且依然“明列第二”!在此情形下,要想让石某从“号子(看守所)”放出了,谈何容易?——虽然说有立功表现,“可以”(不是“必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毕竟石某参与职务侵占的公司财产价值23万,数额巨大,起点刑为5年有期徒刑,即便有立功表现给予合理减轻处罚,但如果要想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必须必须减刑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有希望,否则,哪怕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判处三年零一天,依法也不能宣告缓刑! 200776日,石某等十人职务侵占案在安庆市大观区法院1号大法庭公开审理,旁听的群众很多,安庆电视台也现场拍摄。庭审中,我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中肯地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从案件事实看,被告人石某在所参与的七起职务侵占中,仅联系车主某,其他三名车主汪某、叶某、查某则是其他被告人联系的;并且,被告人石某在归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石某一向表现良好,先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终因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归案后,被告人石某如实地提供了自己与同伙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深刻,决心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并且愿意让家人配合退脏,最大限度弥补单位的损失,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将很好的做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唯有家庭的和谐,才有社会的和谐!被告人石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赡养,下有年幼的孩子需抚养,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因其触犯刑律,锒铛入狱,给家人带来无限的伤痛与灾难!   被告人石某的妻子,是一个善良、柔弱的家庭主妇,自从丈夫被捕入狱后,使独自肩负起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重担。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异常困难,甚至丧失生活的信心,时常一个人从梦中哭醒!   被告人石某的父母均是风烛残年的老人,儿子忽然被捕,对他们的打击实在太大!他们多么渴望儿子能早日出狱,拯救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为了儿子,他们宁愿卖掉唯一的住房,来退还赃款——哪怕自己露宿街头!   刑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因此,对刑事被告人的判刑不是越重越好,而应以是否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为标准。   客观的讲,本案10名被告人之所以犯罪得逞,与石化公司管理混乱、制度松散不无关系。本律师认为:与其事后严惩,不如事先防范。即便对10被告人进行严惩,如果石化厂不引以为戒、加强管理,那么,难免会出现其他员工重蹈覆辙,触犯刑律!   鉴于此,本律师建议,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对本案10名被告人均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向石化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加强管理与教育,从根本上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四、被告人石某有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较好,并且愿意退脏,请求法院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如果被告人石某具备缓刑条件,请求依法对被告人石某适用缓刑。         由于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所以,尽管辩护效果很好,但为了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我还对石某及其家人进行大量的思想工作,动员石某的家人积极进行退脏,最大限度减少单位损失,减轻社会危害性,为法院减轻对石某的刑事处罚进而宣告缓刑创造条件。       (五)我欣慰地笑了 等待!等待!!等待!!! 2007831日,安庆大观区法院终于公开对石某等人职务侵占案件进行宣判,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第一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有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第二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有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判处其他八名被告人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当天宣判后,石某便脱去囚服,穿上新衣,迎着家人期盼的目光,走回家门。 那一刻,我欣慰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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