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偏离景区游览线路失足坠崖,景区所属公园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6(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等3人诉北京某银公园行、某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生命权 过失相抵
【裁判要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周某成系成年人,且文化程度较高,应对山地环境非游览线路可能存在之危险有足够的预见能力;且失足地点距离某公园游览路线较远,系周某成个人意愿远离游览线路而放任危险之发生,故某公园在周某成遇难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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