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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谩骂他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谩骂他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王某诉张某、大旗网、天涯网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  名誉权  通知条款 知道条款
【裁判要点】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谩骂他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后删帖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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