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
(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20世纪50年代,世界成为两大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印尼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为了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中国政府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废除双重国籍,明确了一人一籍的原则,并将之写入法律。
由此奠定了中国实行一人一籍的国籍政策,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中国是否仍应实行一人一籍的国籍政策,遭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
(二)目前要求承认双重国籍的分析
如今,世界两极格局已经结束,中国实行的一人一籍的国籍政策是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遭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越来越多。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估计改革开放后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约600万,目前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人出国留学,在海外留学人员超过100万。至2009年,中国总共送出留学人员约162万,已经回国的约49.7万。在数字对比下,我们明显的发展,我国的高精尖人才在逐渐流失,为了锁住人才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双重国籍再次被国人热议。
1、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
从个人层面来说,双重国籍政策有利于海外的华人华侨回国的成本,简化程序,节省时间与精力,进行回国投资、教育等,从而达到吸引海外资金、人才、技术的目的,有效地防止人才的流失。同时,目前国际社会上存在在一定程度的排华事件,倘若能够实行双重国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我们的海外华人华侨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不再处于被动的局面。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首先双重国籍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使广大的华人华侨们能够充分的感受到祖国的呵护,在受到排华事件时,可以有效的需求母国的援助;其次,双重国籍有利于海外的华人华侨能够将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带到国内,充分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于此同时,还可以加强中西方文化得交流,引进国外优秀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实现我国技术层面的跨越。
2、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弊
目前全世界共有200多个国家,在这200多个国家之中,有90多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可见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仍是不承认双重国籍,从历史潮流来看,
我国也不应该盲目的顺应一些呼唤,承认双重国籍。
首先,分析那些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人员分布来看,这些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仅为一些位于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而这些要求欧美华人华侨仅占世界华人总数17.75%,为了这不到20%的华人华侨,试想,我们要放弃处在东南亚的远远超过世界华人总数80%以上的广大同胞们与不顾么?印尼的排华事件,使处于印尼的华人华侨们饱受排挤与迫害,因此他们并不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因为在只有一个国籍身份下,他们可以寻求国籍国的保护,不会发生相互管辖冲突甚至是不管的情况。
其次,这些处在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之所以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究其原因,莫过于近年来,中国迅速发展,其经济实力、政治地位,以及综合国力都大大的提高,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相比较之下,欧美发达国家由于国际大环境的趋势,使欧美国家的发展每况愈下。这些处于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在看到母国正处于欣欣向荣的状况下,想回国进行投资发展,另一方面又不想放弃国外的良好待遇,但是由于我国的一人一籍的制度,使他们无法在两者之间进行抉择。因此这些处于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们,纷纷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使之一方面能够享受欧美国家的优渥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又能有良好的投资发展前景。但是我们从我国的政策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那些在海外的华人华侨投资给予了很大的优惠政策,我国规定,对于海外华人投资按外伤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主要体现在税费的减免上,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收取场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借贷资金时,优先贷放等等。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一直保护海外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那么倘若中国承认了双重国籍,那么其享有这些优惠政策的特殊主体身份就丧失了,将不再享有这些优惠政策。
同时,目前要求承认双重国籍的仅为一些海外华人华侨,亦或是一些高精尖人才亦或是一些富人,倘若顺应了他们的要求承认了双重国籍,这势必会加大国人的不平等感。,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自2000年中国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04年超过了0.465。中国社科院一份报告称,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96。2010年,新华社两位研究员更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了0.5。与此同时,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欧洲与日本的基尼系数也不过在0.24-0.36之间。如此巨大的数据差充分显示出,中国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社会上依然存在仇富现象,如果再让社会精英拥有双重国籍,那么中国目前更多的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的存在感又在哪里呢?
再者,承认双重国籍,将会给官员外逃、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某种便利。我国曾前后两次向加拿大对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进行引渡申请,终于在2011年成功将其引渡回国,历时长达12年。在一人一籍的前提下,尚有如此情况,可想而知,倘若中国承认了双重国籍,那么倘若另一国籍国以其为本国国民进行保护的话,那么这必将会给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提供了一条便利之道。那么届时,中国将有多少“裸官”,多少不法分子逃脱制裁,这都将难以回答。
三、结语
一部法律的创设,亦或是修改都是基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利弊的分析。虽然当前国际社会变化,中国国际实力大大增强,但是在创设或修改法律时,必需要基于我国的国情。不可否认,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双重国籍必然是国际趋势,但是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必须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结合中国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的国情,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综合利弊分析之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永久居住制度即中国绿卡,简化绿卡取得的程序,为取得外籍的留学归国人才提供便利,并且给与海外华人华侨回国投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海外华人华侨将所学报效母国。
【作者简介】
葛志群,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注释】
[1]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
[2]桂莹、曹静、程亚萍,《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及制度设想》[J].群文天地,2011年第5 期
[3]程希,《1954 年前后中国解决与印尼“双重国籍”问题的外交形势》[J].南洋问题研究,2004年第3期
[4]郭浩芬,《对承认双重国籍的思考》[J].理论观察,2006年第1期
[5]李小莹,《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思考》[J].中国青年,2010年第5期
[6]王子昌,《海外华人与国籍法--国籍法的社会学分析》[J].现代法学,2003,25(2)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中国公民使用双重国籍的这种违法情况,国内法律怎么规定惩罚的? 0个回答15
- 关于中国人拥有双重国籍的问题 3个回答20
- 双重国籍的人员是否享有租赁房屋的拆迁费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5个回答0
-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 2个回答0
-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应该怎么解决? 8个回答3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围观烟花时眼睛遭烟花坠落物击伤,责任谁担?
- 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
-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与优化策略
-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 刑行交叉案件中实施行政检察的问题与解决意见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措施
-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 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和优化思考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
- 司法裁判中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明确认定
- 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