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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亟待建立总体评价指标体系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制日报》2012年4月25日
【摘要】建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能够及时地反馈、矫正和完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前进中的问题,还能够为中国司法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重要参考,有效地保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司法改革;总体评价;指标体系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回顾中国过去三十余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建立和健全了司法审判制度,而且完善了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制度体系,基本上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现代化司法制度体系。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成绩与问题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和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在“中国语境”之下进行认知,否则难以把握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目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到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就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能够及时地反馈、矫正和完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前进中的问题,还能够为中国司法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重要参考,有效地保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当然,这种司法体制改革的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立体性的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评价指标体系,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级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中国司法体制下一切制度改革都应当一体遵循的共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必然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或各个层面。也因此,必须要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全面性考量和综合性评价。笔者以为,就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而言,至少应当建立起以下几个方面的总评价指标体系。

  第一,政治保障指标体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保障指标体系,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如何从政治角度去加以评价?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在政治上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建立政治保障指标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是什么?“三个至上”的思想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得以贯彻和落实?等等。概言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在政治领域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当依从于中国的政党政策、国家政策以及国家关于司法改革的纲要性文件精神,从而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法治保障指标体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法治保障指标体系,主要是指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来进行,要遵守法治主义原则;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不仅要遵循中国实体法上的规定,更要注重程序上的规定。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在法治领域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就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自身是否遵循法治主义要求的衡量和评价。只有在这种法治主义的要求和改革思路下,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才不会出现“运动式”改革,才能使司法改革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三,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指建立起一种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认识和评价的衡量标准,它是“司法民主”思想的要求和体现。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直面的是社会公众的现实生活,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给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与否、好坏与否,当然要接受社会(公民、公众乃至社会团体)的评判。但同时,如何避免在社会评价中出现“道德审判”、“大众司法”等现象,也应当成为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当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第四,经济保障指标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判断指出了法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与之相匹配,而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的生成与完善,一方面得益于国家经济生活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还得益于司法(尤其是法院裁判)对经济生活的形塑。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济保障指标体系,就是要在经济领域建立起一系列的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评价指标,通过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以及经济法律环境的变动,以此测试和反馈司法体制改革的动态。

  第五,文化保障指标体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文化保障指标体系,是指在文化领域建立起衡量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指标体系。因为,成功的司法体制改革,能够导引并建立起适合中国现实政治生活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制,通过这种司法制度的实践,必将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法治文化”。公民个人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信仰法律”、“法律至上”的共识,等等。因此,在文化领域建立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评价指标体系,同样能够反映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概貌和状态。

  总之,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而这又必须基于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现状、问题与前景的准确评估。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包含从观念到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从内核到外围的各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同时,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还是一个法治问题,应当兼顾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改革”和“法治性改革”的双重属性。最后,还必须认识到,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在坚持中国国情的前提下进行,也要注意吸收或汲取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司法改革的成熟经验,尽量少走“弯路”。我想,这应当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作者简介】
王圭宇,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ПбГУ)联合培养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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