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构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商标法的本条规定中,将商标的构成确定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商标作为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它是如何构成的,具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下面作一些介绍分析:
关于文字,这是构成商标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现商标的区别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文字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因此有些商标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组合而成,也有的商标是单纯以文字构成。比如有的商标就是一个喜字或者一个福字等。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字母和数字,也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或者是在艺术上的有所变化的文字。
关于图形,这是构成商标的又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性。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是抽象的图形。有些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结合,也有不少是单纯的图形。
关于字母,前面已经提到,文字可以包括字母,但是在使用于商标时,字母也可以单独地表现,或者与其他的要素相组合。
关于数字,它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中,由于它在商标构成中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所以将其作为商标构成的一种要素。它可以与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地使用,但要有特定的使用条件。
关于三维标志,这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新内容。把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意味着在中国的法律上将立体商标列入可以受理注册并予以保护的范围,表明中国不但有了平面商标,而且有了立体商标。
关于颜色组合,这是指色彩的组合,它可以作为识别的标志。颜色是丰富多彩的,有许多种的变化,因此与商标的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或者是几种颜色的组合,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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