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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刑事律师谈:嫖宿幼女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12-05-06    作者:孟子君律师
嫖宿幼女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作者 孟子君律师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一、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 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本罪的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区别。要注意把行为人在谈恋爱过程中,赠与女方钱物的行为,与嫖宿行为区别开来。
2,对女方是否满14岁在认知上是否存在错误。有的女性尽管不满14岁,但发育较早,性成熟特征明显,或者体格较高大等,都会使行为人不能判断女性是否属于幼女。再者,女方一般都刻意隐瞒自己不满14岁的事实,或者谎称14岁以上,使嫖宿者判断失误。
这在嫖宿幼女案件中非常关键。如果行为人不是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则不构成犯罪。
3,有罪辩护时主要从犯罪处于什么阶段,如未遂或者中止等,或者主观恶性不深等方面辩护。
三、量刑标准
依《刑法》360条第二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罚金。
特别声明:本辩护要点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适当调整。
作者 新疆专业刑事律师 孟子君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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