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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藤恭的法律文化论及其现实意义

发布日期:2012-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首发
【关键词】法律文化论;法律与文化现状;法律与文化相结合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与文化水乳交融,浑然一体。各个社会的法律都浸润着文化的精神,体现着文化的价值,而文化则为法律提供信仰的基础和意义的源泉。本文从恒藤恭的“法律文化论”谈起,借此来解析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与文化,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此为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由此可见,法律是文化中的法律,文化是法律中的文化,二者只有联系到一起,才具有特有的意义。

  一、恒藤恭的以“民族”为主体的法律文化论

  被日本法学界公认为日本法哲学“巨星”、“鼻祖”的恒藤恭(1888年-1967年)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思想,如:对德国的历史法学和新康德派法哲学的独自理解;主张“康德和马克思共存”的法哲学思想;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见解以及主张以“民族”为主体的法律文化论。笔者本文只选择其“以民族为主体的法律文化论”这个观点进行理解并阐述。

  恒藤恭认为,“法律现象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才是具有价值意义的现象,并且法律现象在与其他诸种文化现象的对照中,才以特有的价值意义为内容”。在承认法律具有生产和保存文化的使命时,并不否定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的事实,而是要主张作为社会文化的法律应为其它的社会文化做出贡献。当某一社会集团生产出一定内容的文化,这一集团就具有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性格,其中“民族”或“国民”是典型的文化共同体。这一见解为现代日本法文化论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以千叶正士为代表的现代日本法文化论者就是在这一法哲学的基础上构筑起了以“民族”为主体的世界多元法律文化论。正如千叶正士指出的那样:“恒藤先生正确地揭示了法与文化的问题,他发现和指出的法的文化性质,具有引导人类学乃至行动科学研究的实质。”

  二、笔者眼中的法律与文化

  首先笔者很赞同并欣赏恒藤恭的“民族”法律文化论。早在1985年,梁治平先生就曾提出了“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宣言。由此可见,一方面,法律是文化整体的一部分,对法律的理解不能脱离整体文化的背景;而与此同时,法律以及法律本身的不同方面,如制度、行为、观念等等,同时也是理解文化整体非常重要甚至不可取代的方面。

  相反,从清末沈家本奉召修律时算起,中国虽引入近代法律已逾百年,但在西方已经被实践证明的好制度,到了中国橘逾淮为枳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可见,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上的衍生物。五千年所积淀的传统法文化,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深蒂固。如果引进的所谓“先进的法律”不与中国本土文化相结合,恐怕这种舶来品很难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将法律与文化相结合,把法律看成是整体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同时也需要法律作为其存在但不是唯一的载体。这样,在有关法律的学问里也就有了法律文化或法文化这个术语。

  总之,文化的形成与存在,使法学的视野进一步开阔,法律的解读方式也逐渐脱离单一而走向多元。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中应增加一种文化解释,与历史解释、合目的性解释等并列列为解释的种类。因为,法律的文化解释不仅仅是对旧材料的重新安排和重新解释,更是与当时文化相结合引入了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

  三、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现状

  历史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在其演进过程中文化也在不断的积淀和传承,我们可以对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现状进行分析。

  笔者承认法律文化的传承性,然而,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科学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发展颠覆了传统文化的地位,多元化的价值竞争消解了道德的统一。因此,在法律文化中,人权取代了神权,民主取代了君主,自由取代了压制,平等取代了特权。但是,与此同时,生活世界的官僚化与金钱化,致使社会上充斥着官场绞杀的氛围,人世间弥漫着市场博弈的尘嚣,而被边缘化了的法律文化则往往成为了欲望的玩偶和附庸风雅的矫饰。作为法律的文化却不再那么“法律”了,而作为文化的法律也不再那么“文化”了。现代法律以警察式的怀疑目光和模特般的冷峻面孔,打量着一切。传统法律中的那种文化温存、心性体贴和终极关怀已经很少存在了。在所谓法律自治的“城堡”中,通行的是形式化的法律规则;适用的是程式化的诉讼程序;言说的是“天书般”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

  很多时候,理、情、法很难统一,在此以几例进行说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男女有着同等的继承权。但我国的文化传统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儿试图借助法律的帮助挑战此规则,其实她是在挑战一种没有文字的法律。在不考虑乡土秩序中文化游戏规则时,去用冰冷的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等于徒劳无功,反而会弄巧成拙,亲情冷漠。由此可见法律成为了一些人想谋取利益的工具。

  近来,我国文化道德事件屡屡引人关注,有老人倒地无人敢扶,路人漠视小悦悦被车碾压等负面信息不断见于媒体。正因之前类似案件中法律冰冷的判决好心人为罪魁祸首,导致现在社会人的冷漠。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仁者爱人”“温良恭俭让”的美德何在?正是现代社会中冰冷的法律放逐了信仰,驱遣了道德,脱离了文化,使其成为了冷酷的理性规则和管制利器。

  病灶已经找到,药方何在?

  四、结合法律文化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从恒藤恭的法律文化论,我逐渐加深了对法律与文化相结合理念的认识。当然,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此种理念必不可少。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文化思想博大精深,因此如何凸显中国特色,我想可从此处着手:将优良的文化传统运用到法律上,使法律与文化达到完美的契合。只有适合本土的就是好的,我们在羡慕称赞国外法律经典的同时,应该回首一下自己的法律历史文化,从中寻求我们特色的主题,这也正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

  只有将“法律”与“文化”联系起来,把被边缘化了的文化重新“主题化”,也许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法律的文明外观,凸显法律的历史厚重,弱化法律工具论的庸俗,缓解法律意志论的生硬。实际上,笔者今天谈法律与文化议题的原因,在于现代法律中的文化稀缺和对这种稀缺“产品”的需求,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稀缺和需求促动追求。如果说现代法律存在着信仰危机,那么,这种信仰危机不过是文化危机的表征,而文化危机则是这种信仰危机的深层根源。如果说对于现代的法律而言,文化确实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那么,依循“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重新思考法律的文化情境及其意蕴,则是不难理解的了。

  如果把这种“稀缺资源”补充进去,其意义重大而深远。首先,把法律与文化结合,不仅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片新天地,还使法学研究增添了一种新方法。其次,利于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作者简介】
张武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陈根发:《论日本法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意)D.奈尔肯:《比较法律文化论》,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黄鸣鹤:《法庭的故事》,团结出版社2006年版。
{4}谢国臣:《法律文化论》,//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86,2012年4月20日访问。
{6}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修订本),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7}里赞:《中国法文化的历史与现实》,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崔永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9}李其瑞:《法律与文化:法学研究的双向视角》,《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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