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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责任人死亡后赔偿2

发布日期:2012-05-12    作者:孙海军律师

交通肇事中责任人死亡后赔偿2

本律师在代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容易使人产生迷惑的误区,即便是有些新入行的律师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也力有不逮,现就列举一例,期望能对遇到此类案件的事主提供一些帮助,也希望同行能提出宝贵意见。
案例:张平驾驶一辆轿车,车上有乘客王刚,李海驾驶的面包车,车上有乘客牛英。张平在超车时不慎与迎面的李海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该事故造成李海当场死亡,张平、王刚、牛英受伤,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报案后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张平负主要事故责任、李海负次要责任、王刚、牛英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诉讼:上述两车均仅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作为该案件受害人如何争取赔偿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王刚以张平、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由于负有次要事故责任的李海已经死亡,作为死者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在法院向王刚进行解释之后,王刚又起诉了李海的父亲李文林,李海尚有继承人儿子李科、妻子张梅、母亲魏敏。但王刚由于怕麻烦并且认为已经起诉了李海的继承人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得到保护,从而没有继续要求增加李海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本案负有次要责任的李海已经死亡本身也是受害者,李海的近亲属包括妻子、父母、子女提起诉讼,要求轿车的保险公司、轿车驾驶员张平承担李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处理: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面包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刚,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责任比例由张平与李海分担,鉴于李海死亡应由李海的继承人在继承李海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由于王刚仅起诉李海的继承人之一李文林。法院判决李文林在继承李海遗产范围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30%(李海负次要责任)中的四分之一。
评析:在本案中两车相撞、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在限额内这个是不分责任,但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财产损失2千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分摊(机动车之间的比例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间的承担比例不同)。由于李海死亡,轿车司机张平应当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应当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70%的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王刚,在得到交强险赔偿以外,其损失应当由张平和李海分摊(其中张平承担70%、李海承担30%)由于李海死亡,李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承担。由于王刚专业诉讼知识不足,误以外起诉李海一名继承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李海共有四名继承人,没有起诉其他三名继承人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由此王刚的赔偿并没有完全得到实现。
启示:交通肇事是人身损害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很多人认为这样的案件简单,其实并非如此,在简单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如果不能合理处理就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诉讼知识、诉讼经验、诉讼技巧都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三方面完美地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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