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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糊涂签订标的千万合同案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一份经济合同书,涉及上千万元,签定双方各自根据不同的理解作出认为符合合同条款的决定,并付之实践。发生纠纷后,双方理直气壮打官司。2003年10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宣判结果出乎双方意外:该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双方承担。此案的审判长、广州海事法院詹思敏副院长同时向社会呼吁:企业领导要抓紧学习法律,不能再干这种糊涂事。
  
  此案案情相当复杂。原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位于广州市,是广东发展银行的直属公司。被告为东莞市东信小轮公司,是一家主营客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11月,广发公司与东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广发公司出资1000万元,委托东信公司购买三艘俄罗斯水翼船,然后租赁给东信公司。东信公司在两年内分24期向广发公司支付1480万元租金后,再象征性地以1000元价格购买三艘船。东莞市信益实业公司对该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签定后,广发公司于1994年8月中旬至11月底分四次划拨给东信公司1000万元。1995年初,东信公司用这笔钱向黑龙江航道公司买来三条船,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将船分别注册为“东信”号、“东安”号、“西昌”号。同年6月,东信公司以“东信”号、“东安”号二条船作抵押,向广州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贷款300万元,期限为3个月。
  
  1997年7月,因拖欠油款及其他债务纠纷,东莞市某油料公司等五家企业同时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信公司。1997年12月,东莞中院裁定将东信公司的“西昌”号轮等财产进行查封,1998年3月该院将被查封船拍卖。广西某航运公司以10万元价格在竞买中购得“西昌”号。因东信公司没按合同约定还信托公司借款,被信托公司告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1月,广州市中院裁定,东信公司的“东安”号、“东信”号两艘客轮抵债给信托公司所有,折抵债务65万元。
  
  广发公司一直认为这是借款合同,对东信公司将船舶抵押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借款,以及后来发生的船舶被扣押和拍卖等情况,一无所知。东信公司也没有主动通报。1995年6月,东信公司向广发公司还100万元租金后,一直拖欠余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广发公司2003年5月2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
  
  这宗案件原被告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上。广发公司认为合同性质为借款,东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返还本息1380万元。东信公司认为,合同确认双方为船舶融资租赁关系。广发公司将双方的经济关系理解为借贷关系,没有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也没有将船舶作为租赁物去管理,放弃了自已的权利,责任只能自已承担。
  
  2003年7月15日、8月22日,广州海事法院两次开庭。法官认定,双方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可是经查证广发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规定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也没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许可证,属无效合同。广发公司在不具备融资租赁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这一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
  
  把融资租赁合同当作借贷合同履行,更是错上加错。东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查验对方的执照,与一家没有相应资格的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活动,违反了法律。之后又没有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租赁方通报情况,并擅自处置本应属于融资方的财产,也是非常错误的。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判决:东信公司返还广发公司投资款1000万元。此前已缴纳的100万元租金从当中扣除。由于合同无效,广发公司请求的租金和利息不予认定。担保人东莞市信益公司在应该知道广发公司是不具备融资租赁的资格情况下,为东信公司担保,对东信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根据规定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涉及千万元巨额财产的合同,一方没弄清合同性质,就拨出巨款;另一方没有查验对方的经营资格,就签字画押。詹思敏审判长认为,由此案看出,我国一些企业领导法律知识相当欠缺,与日益频繁复杂的市场经济行为很不适应,亟需补课。同时,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请教熟悉法律的人士,慎密行事。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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