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要底片遭拒绝 要求返还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3月末,大庆市一居民李某想给自己的孩子拍一套写真集,便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巴黎影楼询价。经过讨价还价,其最终看中了一款价格为480元的套系,拍摄时可选择8套服装,24张精美照片入册,同时还赠送水晶摆台、精美钥匙链等物品。李某觉得非常实惠,便立即和影楼签订了“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自己孩子拍摄一套写真集。4月3日,李某带着孩子来到了影楼,影楼摄影师一下子为孩子照了80多张照片,目的也是想让李某能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4月7日,李某接到影楼的电话,让其去影楼挑选照片。在挑选过程中,李某除了挑选24张入册的照片外,还看中了另外10多张照片。于是,李某请求影楼把这10多张照片电子版拷贝到U盘带回家,不想遭到影楼的拒绝。影楼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如果想拷贝这10多张照片底片也可以,但每张底片要收取20元钱的费用。
李某认为,这些多余的底片是影楼为孩子拍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影楼并未付出额外的劳动;另外,这些底片都是自己孩子的肖像权,没有理由不给。而影楼认为自己在预约单的注意事项中已明确标明:依据所定套系,数码影像作品及传统照片供选择,未选中的影像作品,著作权归本影楼所有,概不赠送。拍摄前,顾额李某已经在这份预约单上签字,表示认可该份合同。不给多余底片,正是按照合同办事,并没有违约。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影楼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孩子的所有底片,并索要1元钱精神损失赔偿费。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摄影预约单”作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李某在该合同上签字,表示已认可该合同的内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单约定,影楼将24张入册照片交给了李某,影楼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且原告未提供出违反自愿平等的证据。被告影楼拍摄照片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多拍照片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多更好的选择,多余的底片里面必然增加影楼工作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及一定的劳动付出,因此影楼对剩余的底片或数码资料拥有所有权。另外,被告影楼在拍摄之前也已与原告进行了约定,已尽到了知情权的告知义务,其没有将剩余的照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没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上述情况作出了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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