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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几个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5-02-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该文围绕“21世纪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问题,主要论述了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制约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因素、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和办学主体资格、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培养模式、法科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定位和课程设置、法科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改革的互动作用等等。

  [关键词]:法学教育,素质教育,法律职业,师资队伍

  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高质量的法这专门人才,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新课题。本文仅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而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二、关于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培养模式

  人的素质通常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六个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法科学生将来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执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特殊职业,因此,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除应符合素质教育的一般要求外,还要特别注意培养他们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基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以及法科学生将来在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模式上,要尽快改变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的现有做法,而应提高法科学生入学的起点,实行从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招收法科学生或者从其他专业的二、三年级在读本科生中选拔法科学生的做法。法科学生的学制为三年至四年,毕业后应授予其硕士学位。只有招收这种起点的法科学生,将来毕业后才能适应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特殊要求。

  三、关于法科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定位和课程设置

  法科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即法科专业本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本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科本科毕业生除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科专业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专业教育所追求的目的。对法科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应允许学校有自己的特色,即各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开设某些特色课程和编写某些特色教材,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同时,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以防止“产品”千人一面。

  四、关于法科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

  俗话说,师高弟子强。要培养高素质的法科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科师资队伍。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法科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法科师资队伍中特别是青年教师中,普遍存在专业功底不足、精力投入不够、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对此,除应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外,还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献身于国家的法学教育事业。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奖惩和淘汰制度,用制度管人。为了节约和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应允许优秀骨干教师跨校任课。对于一些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

  五、关于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和办学主体资格

  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层次较高的教育,不是什么人和什么单位都可以办本科法学教育的。同时,法学教育发展的规模应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而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出现“产量过剩”,造成法学教育资源和法学人才的浪费。目前,法学教育出现了过热、无序、失控的状况,令人忧虑:一是一些学校、一些单位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也在大办法学教育,从而导致学生质量下降,文凭贬值;二是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超过了实际需求,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一些学校办学中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法学教育过热、失控的现象应尽快降温、刹车。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调控,使之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相适应,杜绝“全民办法学教育”、“全民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不正常现象。同时,应对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定,严格规定办学主体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防止鱼龙混杂,损害法学教育的声誉。并且要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对现有法学教育的办学情况逐一进行审查和整顿,取消和淘汰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质量无保证的办学机构,从而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六、关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只能由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从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的作法。我国目前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象:一方面,有相当多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本、专科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又有相当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却没有受过或者没有系统受过法学教育。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存在,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国家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从观念层面上消除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偏差(只看重其政治性而忽视其专业性),又要从制度层面上建立起国家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把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作为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不但应当对从事法律职业者实行“凡进必考”,而且要实行全国“统考统训”。同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录政法院校毕业生”,以减少和避免法学教育资源和法学人才的浪费。最好是要尽快取消目前一些部门所实行的由部门自定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自行组织考试、自行授予资格的低标准和带有行业色彩的做法,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获得社会的公信力,保证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统一规格和质量。

  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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