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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律师,老板犯罪,单位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赵 强律师
 
 先刑后民原则不是无条件的,不能做绝对化和简单化处理.只要正在审理的民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或者相关事实无须经刑事程序认定,则毋须中止审理。
 
    
代理人犯罪并非被代理人抗辩免责的理由
  依照《民法通则》第632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对外行使代理权过程中构成犯罪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导致该代理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效,也并非产生委托人可对该代理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当然免责的法律后果。因该行为发生在被代理人(被告)和代理人之间,应属被代理人(被告)的内部管理事务范围,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被告代理人履行职务期间与原告方签订的合同本身,没有违法、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等合同无效情形,也无被告据以免责的事由。本案的买卖合同与被告代理人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因果逻辑关系,代理人犯罪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监督制约机制等漏洞所致,不是原告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本身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所致,更不是本案原告恶意所致。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该合同未约定免责条款,也未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代理人犯罪,不是被告的免责事由。
  因代理人越权犯罪,使得被告在诉讼中以自己职员涉嫌犯罪为由,抗辩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审理中稍有疏忽,处于弱势的原告合法权益可能就会再次受到侵害。也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体现合同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满足对类似被告的本人和作为原告的第三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要求,促使合同的履行,促成交易,保证交易安全,又依法使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被告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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