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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制作有效电话录音证据,非法债务法院公正裁决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龙玉霏律师
本律师代理李女士被生效判决追加为民间借贷执行案的第三人,原判决书中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26万余元,诉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并向法院提交被告书写的一张26万元欠条作为证据。经李女士陈述,本案事实是该借款为非法债务,是被告赌博所欠下的赌债。被告外出躲债,未出庭应诉。原告起诉后,法庭采取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后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
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前妻李女士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被告所欠的26万元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李女士是深圳某事业单位职员,当法院裁定书送达至李女士,李女士面对飞来的巨额债务惊呆了。当法院告知李女士将强制执行李女士的工职或房产时,李女士焦急万分找到本律师咨询。
本律师在听取李女士的陈述后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作为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如何找到证据证明是非法债务至关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这欠条上的26万是非法债务,无论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李女士均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收集证据,本案将面临改判决。
在这起纠纷中,三人之间既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仅有的证据就是原告那张欠条。在没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本律师建议李女士与原判被告即李女士的前夫沟通,说明非法债务的不合法性,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与赌友打电话,制作电话录音证据。2012年3月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碟,主要内容是2012年2月录下的原判被告和原告及同桌赌博人的电话录音。法官审查电话录音的内容发现,在原判被告与原告的通话中,原判被告曾四次提及“这26万是一起打牌输的钱”等内容,被告其他赌友的电话录音中,更详细的再现了当时赌博的情形与内容。原告对于这段录音证据的人物及电话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录音是原判被告与李女士的串通,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近日,该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裁定撤销追加李女士为被执行人的裁决书。
 
  本案法官认为,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律师提示:
  
  1、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2、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
  3、录音之前,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
  4、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
  5、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要保留原始录音,如在录音笔中,不要删掉,因为可能要涉及录音鉴定。
      8、为正义之事,合法录音。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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