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地热(延续)(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C014-0202 |
事项名称: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地热(延续)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地热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
乘车路线: |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
联系电话: |
64409669 64409789 |
监督电话: |
64409669 |
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国土局用户使用手册 |
办事程序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地热(延续)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地热(延续)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采矿许可证临届满30日前;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及有资格单位编制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有效期内的法人证明文件; 6、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缴费证明;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依法需要听证的,配合相关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不予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记费:收费100元。 (3)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采矿权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
样表下载
采矿权(地热)延续申请登记书
开采矿产资源(地热)延续申请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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