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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获赠房产,丈夫未必有份

发布日期:2012-06-04    作者:110网律师

现年46岁的沈纯醇是江苏省某医院女医生,其姑妈沈瑞华是徐州市某局的一名退休干部,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沈纯醇经常抽空去看望和照顾沈瑞华。   2007年12月20日,沈瑞华76岁了,感动于沈纯醇的悉心照料,老人与沈纯醇商量,签订了赠与扶养协议。
  协议约定,沈瑞华将其房产出售后以沈纯醇的名义购买一套一楼的新房,以方便沈瑞华出入。沈瑞华将该房赠与沈纯醇个人,其他人无权享有;同时约定,沈纯醇接受赠与后应当履行扶养和照顾沈瑞华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沈瑞华有权撤销赠与。
  订立赠与扶养协议后,2008年4月7日,沈纯醇帮助沈瑞华出售了原住房,并以自己名义购买某小区一楼一套新房,沈瑞华也搬进新房生活居住。
  世事难料,就在安顿好沈瑞华老人后,沈纯醇无意中发现自己患上乳腺癌!由于需要长期休养治疗,沈纯醇无法履行与沈瑞华签订的赠与扶养协议,2010年4月29日,沈瑞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扶养协议,沈纯醇退还房屋。经法院主持调解,沈瑞华与沈纯醇自愿达成了她们之间的第二份协议,沈纯醇同意将房屋退还给沈瑞华。
  谁料3个月后,沈纯醇的丈夫戈青岚得悉沈纯醇与沈瑞华在法院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戈青岚认为,沈纯醇处分的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沈纯醇名义购买的,应属夫妻共有,沈纯醇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
  法院对该案审查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房屋不能一概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照这一规定精神,沈瑞华与沈纯醇签订的赠与协议上明确约定该房赠与沈纯醇个人,其他人无权享有,因此,沈瑞华赠与沈纯醇房屋的情形适用于该条规定,涉案房屋应当认定系沈纯醇个人财产。而沈纯醇与沈瑞华签订赠与抚养协议后,因沈纯醇的身体健康问题致使该赠与扶养协议不能履行,沈瑞华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赠与扶养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解除,赠与沈纯醇房屋的条款也当然地被解除,沈纯醇将房屋退还给沈瑞华符合协议约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戈青岚的再审申请。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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