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下)

发布日期:2012-06-05    作者:110网律师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如果格式条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可能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在制订合同条款时特许人应该避免出现该等情况。
四、特别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制订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时,应该充分重视其中的风险。特许经营合同的各条款之间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合同条款一经制订,通常不能随便变更。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就某一条款进行变更,应该在特许人内部履行审批程序,以防范上述风险。
五、对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应该避免合同条款在理解上出现歧义。
六、防范格式条款风险的其他对策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由特许人制订,但是被特许人还是有一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不必然都是“格式条款”。特许人在制作合同文本时,完全没有必要使用铅印的文本,给人以“格式条款”的口实。特许人完全可以就合同的全部内容与被特许人进行协商完毕后,再打印和签署合同文本,这样的合同文本内容是经过特许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必然是“格式条款”,从而有效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特许人可以设计可选择条款。所谓可选择条款,是指由特许人制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体例,在合同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合同结构。使用时,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可选择的合同内容与特许人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使用选择性条款后,合同文本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该合同条款不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从而有效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